4.《大众集合场所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经营前消防安全查看合格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核原件);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子所有权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核原件);
(2)租借别人场所的:房子租借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核原件)及《房地产证》或《房子所有权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核原件);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请求人提出的行政许可请求,应该根据以下状况别离作出处理:(一)请求事项依法不需求获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奉告请求人不受理;(二)请求事项依法不归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并奉告请求人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三)请求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过错的,应当答应请求人当场更正;(四)请求材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当场或许在五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请求事项归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求材料完全、契合法定方式,或许请求人依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悉数补正请求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请求。
行政机关受理或许不予受理行政许可请求,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据。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请求进行审阅查看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议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规则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议。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请求人的请求契合法定条件、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议的,应当阐明理由,并奉告请求人享有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议,应当予以揭露,大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议,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向请求人颁布、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许加贴标签、加盖查验、检测、检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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