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执行党的文艺政策路线,贯彻“双百”方针和“二为”方向,努力促进纪实文学界的团结与合作。继承、发展、繁荣纪实文学事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学习中国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文学艺术理论,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繁荣纪实文学事业,构建和谐学术团体;
(二)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参观访问,反映真实的生活和重大历史事件,讴歌时代风貌,弘扬民族精神;
(三)开展纪实文学理论批评和学术研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交流纪实文学创作、编辑、出版工作经验;
(四)举办纪实文学培训,辅导业余作者,培养纪实文学新人,提高纪实文学创作水平;
(五)依法维护纪实文学作者、评论工作者、编辑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们的要求和意见;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最长不允许超出 2 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专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专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专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一定得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 2020年 12月25日第5届第1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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